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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27-20260731]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8-4
实施时间: 2026-8-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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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员工离职当月又入职新公司,当月的社保费应由哪家单位缴纳?
  答:(1)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2)职工同一月份在本市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参保登记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以第一家参保单位为该月缴费单位,该月存在参保登记的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员工离职当月又入职新公司,若原单位还未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员工与两家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由新单位到社保局办理“变更当月缴费单位”的业务,变更后,新单位缴纳员工入职当月的五险,原单位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
 
  2.问:用人单位未在员工离职当月及时办理停保,次月才办停保,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修改员工停止缴费年月为离职当月,修改后无需在税务部门缴纳离职次月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已申报缴纳离职次月社保费,则需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离职次月缴纳的社保费。为避免后续再次出现此类情形,建议您及时前往社保部门办理停保。
 
  3.问: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后,发现有误需要调整,该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后、社保费申报前,可变更申报缴费工资;社保费申报后(除非作废社保费申报),仅可调增缴费工资。社保费申报后、缴款前,用人单位可作废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作废社保费申报后,以最新申报的缴费工资重新预处理生成应缴费额,用人单位可再次进行社保费申报。
 
  4.问:用人单位申报社保费时提示“存在未申报缴费工资或费额,请检查缴费工资或费额是否已全员申报”或提示“存在职工缴费工资未申报”,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上述提示的原因为企业存在正常参保的职工未申报缴费工资或费额。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通过【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进行全员全险种工资申报。
  温馨提示:如果企业无法确认哪些职工未申报缴费工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选择“添加全部正常缴费职工(缴费工资为空)”,查询缴费工资为空的职工并进行申报。
 
  5.问:用人单位办税员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社保业务,系统提示没有授权,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办税员登录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模块,系统提示办税员无权访问时,可以点击提示中的【申请授权】按钮,系统自动向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推送申请信息。
  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地方特色】-【社保业务】-【查询统计】-【社保业务功能权限审核】模块可查看该办税员发送的申请信息,点击操作栏【同意】按钮完成授权。如需取消授权,可点击操作栏【取消授权】按钮取消对指定办税员的授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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