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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3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0
实施时间: 2024-9-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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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韩福华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采取灵活社保缴费政策 稳定社会就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社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关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先后采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惠企利民力度。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此项措施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我局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您在建议中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对于那些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目前我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税前扣除或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措施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比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支持等。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依法依规征收社会保险费,持续优化缴费服务,积极落实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为全区社保基金可持续发展和广大缴费人民生福祉作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梅  红
  承办部门:社会保险费处
  承 办 人:杨  宁
  联系电话:0471-5909173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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