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3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0
实施时间: 2024-9-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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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韩福华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采取灵活社保缴费政策 稳定社会就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社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关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先后采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惠企利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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