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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减半优惠政策相关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8
实施时间: 2023-4-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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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我看到最近新闻媒体宣传个体工商户减半政策,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减半政策又是否区分征收方式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符合减半征收政策条件,请问在一季度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3.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符合减半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具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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