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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25]7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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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授权,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函〔1994〕132号),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执行至今,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精准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制定《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减征范围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被评定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
  三、主要内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据实减征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含),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减征;年度应纳税额超过8000元的,对超过的部分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张某为符合减征范围人员,2025年度取得综合所得20万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1480元(费用扣除仅考虑“6万元/年”的基本减除费用),按照减征标准,张某实际减征个人所得税8000元,最终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480元。
  例2.张某为符合减征范围人员,2025年度取得综合所得15万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480元(费用扣除仅考虑“6万元/年”的基本减除费用),年度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按照减征标准,张某实际减征个人所得税648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例3.张某为符合减征范围人员,2025年度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9500元(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按照减征标准,张某实际减征个人所得税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
  以上示例仅供理解政策参考,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需结合具体涉税情形依法计算确定。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等线上渠道及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综合所得)、经营管理所在地(经营所得)主管税务机关等线下方式申报享受政策。
  (三)纳税人应留存备查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减征优惠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函〔1994〕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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