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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孚垃圾填埋气发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环资[2010]27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0-7-13
实施时间: 2010-7-1
失效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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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思明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0年6月18日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孚垃圾填埋气发电厂进行现场查验评审,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公示,确认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孚垃圾填埋气发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请企业接通知后到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认定证书。相关财税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联系电话:5397556。
  厦门市经发局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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