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孚垃圾填埋气发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环资[2010]27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0-7-13
实施时间: 2010-7-1
失效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思明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0年6月18日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孚垃圾填埋气发电厂进行现场查验评审,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公示,确认厦门丸日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孚垃圾填埋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