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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28
实施时间: 2026-7-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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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解答: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赔付给员工的双倍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2025年在两家公司任职,现自行办理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何选择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四、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异议申诉流程是什么?
  解答: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五、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解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六、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否包含省外购买的房屋?
  解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七、我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等条件,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请问“商转公”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八、纳税人没有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2026年还能申请退税吗?
  解答: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
  九、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如果在年度汇算期间作废或调整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使用扣除额小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已享受扣除额,是否还可以享受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汇算优惠?
  解答: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或修改某些扣除项目导致纳税人填报的扣除金额与平时扣缴金额明显不符,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十、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十一、纳税人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解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十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交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能否按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解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十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按规定实现“交易即开票”后,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发票如何开具?
  解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在加油站充值办理加油卡,加油时从加油卡中自动划减金额。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仅能选择其中一种。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十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按规定实现“交易即开票”后,购买方能否汇总开具发票?
  解答:购买方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款项的,加油站可以就单次交易即时开具发票,也可以对订单进行标注后汇总开具发票;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款项的,加油站应当就单次交易即时开具发票,不得汇总开具发票。购买方是自然人的,加油站应当就单次交易即时开具发票,不得汇总开具发票,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十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按规定施行“交易即开票”后,发票自动开具后如何换开?
  解答:发票开具后,购买方如需变更发票购买方抬头信息,可通过手机APP、公众号或者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提交申请完成变更(线上仅能申请1次)。如需将普通发票换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携带购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买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线下办理。个人加油卡用户将发票购买方抬头设置为单位的,不得开具或者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十六、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十七、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以什么时间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准?
  解答: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十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解答: 影响。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十九、企业增值税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等级?
  解答: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二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否影响企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解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标准为5分。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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