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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3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6]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0
实施时间: 2026-4-2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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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张庆昉代表提出的《把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提振居民消费的有效途径》 (第1834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1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 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 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 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现行个人养老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 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 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 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 王文礼
  联系人:郭腾辉
  联系电话: 0591-87098321, 1885972985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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