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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社服发[202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6-6-14
实施时间: 2026-6-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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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自主建立企业年金。职工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考虑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社会组织,应当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通过。
  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机构,由社会组织代表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四、企业年金由社会组织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和职工缴费合计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可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
  五、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在规定社会组织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比例时,可以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个人贡献、工作年限等因素,但差距不宜过大,社会组织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六、社会组织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并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民政局为社会组织办理年金方案备案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七、住所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如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参照上述要求和原则实施。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本市企业年金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流程指引
  2.上海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机构一览表
  3.企业年金方案(2021年版范本)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日

相关附件:
1.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流程指引.doc    
2.上海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机构一览.doc    
3.企业年金方案(2021年版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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