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社服发[202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6-6-14
实施时间: 2026-6-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自主建立企业年金。职工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考虑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社会组织,应当制定本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流程指引.doc    
2.上海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机构一览.doc    
3.企业年金方案(2021年版范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