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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局发[2026]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1
实施时间: 2026-6-1
失效时间: 2031-5-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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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费等有关工作,确保领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代缴期间领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有序开展代缴费用追退
  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费用要及时追退。其中,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领金人员在多代缴期间已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且已先行配合医保经办机构退回医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未退回医保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对账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对账申请并核实一致后将退费金额统一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指定账户。
  三、妥善处理代缴特殊情形
  按国家层面相关文件规定逐步推进已缴费领金人员的代缴职工医保费相关工作。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代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向领金人员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费用,支付金额不得高于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领金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对于重新就业后存在代缴职工医保费的,领金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医保费退费手续。
  对已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费的领金人员,按照即参即停、停后可参原则,稳妥做好参保关系衔接。领金人员进入参保待遇享受期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予退费;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可以申请退费。
  四、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
  领金人员在我市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三个月及以内由失业保险基金正常代缴费的,不设等待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正常代缴费的,设置三个月等待期。失业保险基金代为补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代为补缴期间相关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五、规范超龄人员代缴工作
  领金人员达到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国家和我市延迟缴费条件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继续按规定代缴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代缴。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设置过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不符合延迟缴费条件的停止代缴。
  六、加强部门工作协同
  各级医保、人社、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加强业务协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度,提高政策惠民效果,确保领金人员及时纳入医疗保障。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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