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局发[2026]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1
实施时间: 2026-6-1
失效时间: 2031-5-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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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费等有关工作,确保领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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