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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6-1-9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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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核验、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材料,用人单位无需重复提交。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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