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23]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8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6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做好自治区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三、做好降费率核算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四、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做好政策的衔接,确保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促进数据共享。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 京人社发[2023] 2023/5/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3] 2023/4/26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 苏人社函[2025] 2025/3/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 黔人社发[2022] 2022/5/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 琼府[2022]13号 2022/7/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 陕人社函[2023] 2023/7/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2] 2022/5/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琼府[2012]67号 2013/1/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3] 2023/4/2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规[2022] 20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