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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4]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2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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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凡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700元;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50元。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费补助的退休人员,其门(急)诊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两类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取消原Ⅰ类病1100元、Ⅱ类病2200元的起付标准,统一执行1300元的起付标准。
  三、调整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原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300元和二次及以上住院400元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500元和450元。
  四、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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