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9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3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8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统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标准(见附表,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和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核定征收率幅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有关行业或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其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由于经济发展或费用提高等因素确需调整营业额(或销售额)级距及核定征收率的,各地区要严格按程序认真进行测算后,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并报省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业户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期间,采取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等手段偷税,或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中规定的高档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 京市监发[2021] 2021/11/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0/10/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 冀人社发[2011] 2011/10/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宁地税规字[201 2014/1/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 浙财预[2013]22 2013/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1/3/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批量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9] 2009/4/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川国税函[2006] 2006/11/17
关于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 2022/8/18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 成国税函[2006] 200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