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12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4
实施时间: 2007-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946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取消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二、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对不在此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文火   2011年5月13日 +25金币
文件失效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八批高新技 深国税办转字[2 2007/10/17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 宁高企协办[202 2023/3/31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 2025/4/3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 云科联发[2024] 2024/2/7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 2023/3/3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科 浙科发高[2010] 2010/1/1
四川省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关于请会计师事务所报 2012/4/18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高 2023/5/29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 云科联发[2023] 2023/2/17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四川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 20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