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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12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4
实施时间: 2007-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94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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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取消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二、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对不在此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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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火   2011年5月13日 +2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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