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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0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2-11
实施时间: 2009-2-11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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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一些事务所向省注协反映,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高企认办(2009)1号),要求各有关事务所按照《通知》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提纲》出具审计报告。由于《通知》中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与行业执业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内容不一致,使事务所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时无所适从。我会接到反映后,及时向中注协进行请示,中注协明确答复要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现我会重申各事务所应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并提出几点意见:
  一、为了指导和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中注协下发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该审计业务时,应遵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规范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保证执业质量。
  二、今年我省科技部门将每季度受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最近的一次受理日期在2009年2月27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抓紧时间配合企业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业务。同时要求各事务所必须及时将本所已完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主要是高新企业的名称)向我会业务监管部进行备案,使我会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联系人:许倩、王彤,联系电话:0571-85179571,85179573,0571-85179580(传真)。
  三、我会将在近期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进行专门调查,如发现有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出具审计报告不规范等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我会将视情节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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