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10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3
实施时间: 2023-4-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8〕88号),将村主职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明确将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村副职干部参保办法。
  2015年,我省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后,村干部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自由选择参保缴费,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未享受任职缴费补贴。2019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45号),规定任职期内的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和任职文书均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任职缴费补贴。税务部门作为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负责提供缴费凭证。政策完善后,对提高我省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助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 京人社居发[201 2019/4/18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19/1/1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5/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苏政发[2016]17 2016/12/3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发[2025] 2025/1/1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加养 2005/12/12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深府[1996]123号 1996/7/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闽人社文[2013] 2013/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闽政[2014]49号 2015/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 苏府规字[2010] 20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