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10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3
实施时间: 2023-4-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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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8〕88号),将村主职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明确将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村副职干部参保办法。
  2015年,我省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后,村干部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自由选择参保缴费,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未享受任职缴费补贴。2019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45号),规定任职期内的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和任职文书均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任职缴费补贴。税务部门作为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负责提供缴费凭证。政策完善后,对提高我省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助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