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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6]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7-24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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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每招用1人,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500元。政策执行期内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多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次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省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发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申领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四、提供便捷化经办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和资金用途,经确认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基金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支出标准。扎实开展高风险业务的预警处置,重点核查我省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份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完善内控制度,在经办流程中设置区别于待遇审核发放的事后业务核查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
  六、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级人社部门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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