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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税发字[2026]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6-4-1
实施时间: 2026-4-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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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走出去”战略,促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报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时,应提供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申报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设备、仪器及用品申报进口时,应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报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包括工程质保期限,如合同有规定,下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需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上述设备、仪器及用品,如企业能够证明为原出口货物,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补缴已退税款)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原出口货物对应的工程项目合同(包括延期合同,下同)、从商务主管部门取得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或立项回执,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半年情况报告表等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在本项目完工后,继续用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称下一个项目)施工的,企业应在本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出口申报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交下一个项目的合同文件以及从商务主管部门取得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或立项回执。
  对于出口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用于多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均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五、对于出口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用于多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复运进境时的工程期限按照最后一个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因合同调整导致工程期限变更的,海关以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半年情况报告表载明的合同工期作为项目的工程期限。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内完工,且因客观原因未签订延期合同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相关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手续时,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供载明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的完工日期的证明材料。海关以该完工日期作为项目的工程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直属海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有关要求告知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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