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6-25
实施时间: 2025-6-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全面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有关规定,现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申报指南通告如下:
  一、适用事项
  在《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内(以下简称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规定,办理享受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3〕144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
  (四)《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24〕13号)。
  (五)《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5〕3号)。
  三、办理时间
  在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在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一)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符合优惠条件的补贴性所得随香港居民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一并申请办理。
  (四)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
  四、适用对象
  在合作区实际工作,取得来源于合作区所得的香港居民。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香港居民诚信条件的承诺书。
  (二)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三)香港居民在合作区工作的有关材料:
  1.在合作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承诺书等材料;
  2.在合作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
  3.在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合作区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
  (四)香港居民入选深圳市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五)香港居民参照香港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六)香港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七)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件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所属期内有效。香港居民应将相关办理资料留存备查,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方式
  香港居民使用多个不同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一)自行办理
  1.测算减免税额。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港税e(前海)个税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2.办理减免(退)税。
  (1)线上办理。居民纳税人和取得经营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减免(退)税。
  (2)线下办理。香港居民根据任职情况可通过邮寄办理或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邮寄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荔园路办公区A座二楼
  联系电话:(0755)26801886
  邮政编码:51800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邮寄办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290号西乡税务所
  联系电话:(0755)27920237
  邮政编码:518000
  (二)委托办理
  1.提供委托资料。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2.测算减免税额。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港税e(前海)个税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减免(退)税。任职受雇单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香港居民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25年6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穗财综[2025]20 2025/8/15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 深财法[2024]14 2023/1/1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 深财法[2024]13 2023/1/1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骨干企业 2012/5/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中小 闽经贸中小[201 2013/5/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海市商 沪商服务[2026] 2026/5/12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度 闽海渔[2014]23 2014/8/22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农业综合 浙农综办[2017] 2017/7/26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上海市 沪商服贸[2025] 2025/5/21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 粤经信电力[201 20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