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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1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30
实施时间: 2021-3-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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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樊小平代表提出的第333号“关于完善我区灵活就业农民工等群体社会保险服务的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缴费档次适当放低一些,实行的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机构灵活一些”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以下简称“2号通知”),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转发“2号通知”的补充意见: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自治区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2021年缴费基数下限待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确定。目前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各地税务机关支持税务窗口、手机APP、微信、支付宝、云POS自助终端等缴费渠道。
  樊小平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由你厅进行答复,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2021年3月27日我局与樊小平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缴费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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