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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6]7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1
实施时间: 2026-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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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企业提供社保欠费补缴免息窗口期以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除补缴利息”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款是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依法依规征收滞纳金。
  二、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多措并举缓解企业压力”的建议
  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我局将积极优化征收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允许应缴欠费优先补缴。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情形无法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以经核准后先行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二是实行分期动态补缴机制。对于确实无法一次性完成补缴的经营困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辅导制定分期清缴计划。三是积极落实缓缴政策。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下一步,我局将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征收方式、落实帮扶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化解历史欠费难题,实现“稳企业”与“保民生”的平衡。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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