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6]7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1
实施时间: 2026-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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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企业提供社保欠费补缴免息窗口期以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除补缴利息”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款是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依法依规征收滞纳金。
  二、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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