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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租赁期重叠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27
实施时间: 2026-3-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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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小李就职于上海某公司,因在上海无自有住房,长期租房居住并填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025年6月5日,因职业调整决定跳槽至北京某公司,约定次月即7月1日入职。同日,小李在北京另行租房并一次性支付6-12月房租,北京同样无自有住房,其上海租房于6月30日办理退租手续。小李咨询:年度中间变更主要工作城市及租赁住房,且租赁期重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衔接申报享受?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4.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关于住房租金扣除的相关规定
  三、问题分析
  (一)两地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认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上海、北京均符合该类城市标准,两地扣除额度标准一致,因此小李2025年全年均可按每月1500元标准享受扣除。若更换后的城市不属于上述类别,需按对应标准(市辖区户籍人口超100万每月1100元、不超100万每月800元)调整。
  (二)工作与居住城市变更的扣除衔接规则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租赁住房,若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纳税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租赁应避免日期重叠。如果此前已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应新增填写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结合小李实际情况,6月5日在北京租房,而上海的房屋在6月30号才退租,7月1日起开始在北京工作并居住,对此,小李应规范填报租赁日期:上海住房租赁期终止时间设定为6月,北京住房租赁期起始时间设定为7月,既规避日期交叉导致的填报异常,又确保6月、7月扣除额度连续享受,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能享受一处住房租金扣除”的政策要求。
  (三)信息变更不及时的补救处理
  若小李7月入职北京公司后,未及时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新单位7月及之后月份未代扣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通过两种方式补救:一是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完成信息更新后告知北京公司财务,由公司在后续发放工资时补充扣除前期未抵扣额度,直至全年额度扣足;二是若当年未完成补充扣除,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填报全年住房租金扣除信息,对未扣除部分统一补充扣除。
  (四)留存备查资料规范
  根据政策要求,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资料备查。小李因年度内更换租赁住房,需分别留存上海及北京住房租赁协议,协议需明确租赁起止时间、租赁地址、出租方信息等关键要素,留存期限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五年。
  四、结论
  小李2025年因工作调整变更主要工作城市及租赁住房,上海、北京均适用每月1500元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全年累计可享受扣除额度18000元,城市及租赁住房变更不影响扣除标准及总额。
  实操中,小李需规范填报两地租赁日期,将上海住房租赁期止设为6月、北京住房租赁期起设为7月,避免日期交叉,同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若信息变更不及时导致部分月份未享受扣除,可在当年剩余月份补充扣除或次年汇算清缴时补救;需按规定妥善留存两地住房租赁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按期限备查,保障扣除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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