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租赁期重叠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27
实施时间: 2026-3-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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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小李就职于上海某公司,因在上海无自有住房,长期租房居住并填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025年6月5日,因职业调整决定跳槽至北京某公司,约定次月即7月1日入职。同日,小李在北京另行租房并一次性支付6-12月房租,北京同样无自有住房,其上海租房于6月30日办理退租手续。小李咨询:年度中间变更主要工作城市及租赁住房,且租赁期重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衔接申报享受?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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