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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26
实施时间: 2025-9-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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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2025年度二人因患病分别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经医保报销后,张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6万元,李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10万元。相关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全部在男方张某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主体选择权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案例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政策,对张某夫妻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扣除额度计算:张某个人负担6万元,可扣除金额为6-1.5=4.5万元,未超过8万元限额;李某个人负担10万元,可扣除金额为10-1.5=8.5万元,超过8万元限额,实际可扣8万元。
  扣除主体选择:因政策允许配偶间选择扣除主体,且两人扣除额分别计算,故张某可合并扣除自身4.5万元与李某 8万元,合计扣除12.5万元。
  四、税务机关结论
  夫妻二人同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全部在男方张某处扣除,扣除时需分别计算两人的可扣除金额。张某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数据,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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