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26
实施时间: 2025-9-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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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2025年度二人因患病分别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经医保报销后,张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6万元,李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10万元。相关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全部在男方张某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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