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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人社通[2025]16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6
实施时间: 2025-6-6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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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位、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一)实施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三)使用范围。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发放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尽快完成稳岗返还数据比对,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告知并核对确认信息,经公示后,通过“免申即享”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明确资金分配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五)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领取条件。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省内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已参加过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不得重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三)补贴次数。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对取得《2025年甘肃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发布的职业(工种)相关技能人员证书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
  (四)发放流程。申领人可通过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确认申领人信息,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发放。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对申领人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证岗相适。要充分运用大就业信息系统核查申领人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情况,做到“培训”和“领补”人员信息双向比对。对发现同一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短期内集中发放证书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主管部门重点核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发放工作。做好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工作。鼓励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人员,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作为稳就业重要举措,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协调联动,全力快速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申领渠道,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信息,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各地要严格落实“四比对一报告”工作机制,紧盯经办各环节风险点,及时梳理风控规则,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严防廉政风险。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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