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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联[2026]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5-13
实施时间: 2026-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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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社保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和《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6〕25号),现就做好我省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参保缴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平台企业总部各类参保信息后,统一办理全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登记,并将相关数据推送至省级税务部门,省级税务部门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的职业伤害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通过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我省办理职业伤害保障缴费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南关区税务局
  及时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通知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按月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二)缴费基准额浮动。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实行浮动管理,根据上一年度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免除计算金额(人次)等情况,每年浮动调整一次(首次浮动执行时间为2028年1月1日)。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金额与平台企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的比例。职业伤害发生率是指社保端职业伤害确认登记人次数与参保登记人数的比例。免除计算金额(人次)范围包括: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浮动规则如下:
  1.支缴率为零且发生率低于3%(含)的,下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50%;
  2.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60%的,下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60%;
  3.支缴率大于60%、小于等于70%的,下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70%;
  4.支缴率大于70%、小于等于80%的,下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80%;
  5.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90%的,下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90%;
  6.支缴率大于90%、小于等于100%的,执行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
  7.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10%的,上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110%;
  8.支缴率大于110%、小于等于120%的,上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120%;
  9.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130%的,上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130%;
  10.支缴率大于130%、小于等于140%的,上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140%;
  11.支缴率大于140%的,上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150%;
  12.职业伤害发生率大于3%的,直接上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120%,大于5%的,直接上浮至该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的150%。
  职业伤害支缴率和职业伤害发生率同时具备浮动条件时,按就高原则取舍,不累加浮动。
  二、关于职业伤害确认
  (一)备案申请。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通过平台企业在应用客户端中设置的“一键报案”功能,向平台企业发送事故报案信息,平台企业初步核实后将事故报案信息及时报送全国信息平台。全国信息平台收到平台企业事故报案后,同步推送至省级集中系统进行事故备案,由省级集中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受托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应在接到“一键报案”信息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指导平台企业或受到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平台企业或新就业形态人员、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职业伤害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全国信息平台同步推送至省级集中系统。
  (二)职业伤害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通过省级集中系统将申请信息推送至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应按照职业伤害保障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做好事故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适用以下程序:
  1.简易程序。受伤害人员发生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轻伤事故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在接到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话调查核实,做好调查记录。
  2.现场调查程序。受伤害人员发生重伤、死亡或交通事故类情形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在接到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后组织现场调查。调查中应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照片、录音、视频、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阅卷记录等证据资料。
  3.复杂案件程序。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对事实争议较大,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适用条款不清晰等情形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在接到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后,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自接到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根据职业伤害确认工作需要,由受托机构联系相关方按规定补充材料,并负责材料接收工作。
  受托机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及时整理证据资料并上传至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拟定职业伤害确认初审意见,提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三)结论送达。受托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伤害确认相关送达要求,结合申请人事先知情、同意并留存的送达方式,通过邮寄、短信或者其他电子送达等方式,开展送达工作。受托机构应在职业伤害确认结论出具后,对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职业伤害就医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办理进行提示告知。
  三、关于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
  新就业形态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等现行的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四、关于待遇核定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待遇核定支付工作。事故伤害发生在省外的,以实际参保缴费的接单地作为职业伤害发生地。新就业形态人员经职业伤害确认后,医疗费用报销、复发就医、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相关办法执行。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医疗待遇申领时除常规经办要件外,针对不同情形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以上材料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职业伤害人员提供双方赔偿协议、承诺书、情况说明等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以上材料确定的医疗费进行差额支付,职业伤害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
  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部分的差额至差额为零,伤残津贴停发后不再参与待遇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开展一级至四级职业伤害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认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超期未认证的暂停发放待遇。
  已认定为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因职业伤害死亡的,按照《通知》享受相关职业伤害死亡待遇。如有争议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是否因职业伤害导致死亡。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和政策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和调整相关规定。
  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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