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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8
实施时间: 2026-4-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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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符合条件的扣缴义务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出具单位

材料依据

备注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共性资料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说明

申请

         

受理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审核

即办(当场)

业务审核岗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退回。

 

办结

即办(当场)

业务审核岗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办结该事项

 

送达

即办(当场)

窗口业务受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相关附件: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空白文本.doc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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