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8
实施时间: 2026-4-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适用对象:法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空白文本.doc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