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4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8
实施时间: 2026-5-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施华明代表:
  《关于规范涉企账户冻结执行优化福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15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立福州法院、市人社局、税务部门联动机制,账户冻结后及时衔接社保补缴、工资代发事宜,断缴社保允许后期补缴免滞纳金并开设扶企绿色通道”的建议,体现了您对助企纾困与民生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契合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
  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缴纳为法定强制事项,各级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减免。目前不予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情形主要包括:因参保缴费政策调整、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经营困难企业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等符合政策适用的情形,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落实符合规定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政策,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局将持续优化税费征管服务,积极配合法院探索建立扶企联动机制,不断深化与人社部门协同,强化政策落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领导署名:宋 军
  联 系 人:张颖华
  联系电话:0591-8337223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6年5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青劳社办[2006] 2006/4/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基本养 渝劳社发[2002] 2002/6/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 2012/9/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欠税和滞纳金抵减出口退税款有关 川国税发[2006] 2006/12/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有关企业所 琼地税函[2012] 2012/11/19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 内税函[2026]76 2026/5/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 沪税稽[2001]32 2001/4/1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 2015/7/1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 琼地税函[2012] 201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