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24
实施时间: 2025-12-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稳妥有序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全疆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二、申报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有意愿调整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
  三、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口径
  除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纳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外,其他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政策文件列明计入的项目作为计算依据,其他未列明的项目暂不计入。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照《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1号)、《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65号)、《关于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6号)及自治区、兵团有关缴费工资项目的政策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医保有关缴费基数政策规定执行。连队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年度本人实际收入情况确认本年度缴费基数。
  四、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已参保职工以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2026年新入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其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同步为职工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缴费工资并保持金额统一,申报的缴费工资不得自行封顶或保底,年度缴费工资的生效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三)用人单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如无特殊情况,已申报的本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应保持不变。确有申报错误、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承担缴费工资调整的相应责任。
  五、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新疆)中“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线上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
  有意愿调整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可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确认2026年度缴费基数。
  (二)线下申报方式。优先推荐使用线上渠道申报缴费。线上申报有困难的,可携带承诺书和电子申报数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2026年起,税务机关不再平移单位职工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薪金计算后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将顺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按月履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义务。1月份准确核算职工缴费工资有困难的,应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及工资增长幅度,预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按月申报缴纳费款,在3月31日前完成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核算、缴费工资调整及差额费款缴纳。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依法依规履行职工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定期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税务机关将开展税费数据分析,依法对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未申报缴费工资、逾期调整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不实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用人单位线上申报缴费工资有困难的,可携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附件1)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附件2)前往线下窗口办理。涉及费款申报缴纳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附件3)、《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附件4)。
  因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缴费工资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除提供前款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及个税缴纳记录等佐证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缴费工资。
  (六)2026年缴费基数上下限发布前,暂执行2025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待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发布后,税务机关将依据已申报的缴费工资生成补差信息。因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产生的补差,不属于特殊业务变动,无需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重新调整缴费工资(基数)或者无变动重新提交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报缴纳补差费额,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可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纳补差费额。届时请及时关注税务部门通知。
  (七)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
  2.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
  3.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4.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doc    
2.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xls    
3.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xls    
4.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办理指南 2020/3/18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1999/3/19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 京社保发[2016] 2016/6/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鄂人社发[2020] 2020/2/2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吉政办明电[202 2020/3/3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优化调整社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4/7/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3/1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缴纳社会 沪府发[2012]96 2013/1/1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 藏人社发[2020] 2020/1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费费源普查的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 201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