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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有关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2]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26
实施时间: 2022-10-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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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股权变更“先完税后变更”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应以税务机关推送的完税信息作为个人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前提。
  二、办理流程
  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加强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自然人股权变更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自然人股权变更首先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式智能申报完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完税信息自动传输至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电子完税信息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系统自动回传的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自主完成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三、相关工作要求
  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好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各基层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将通过不定期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停止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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