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有关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2]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26
实施时间: 2022-10-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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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股权变更“先完税后变更”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应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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