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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22]7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18
实施时间: 2022-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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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市各主管局,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分支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提升属地管理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精神,对照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苏人社发〔2021〕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事项经办服务对象范围进行调整,并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7号)相关内容的修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三条“关于企业年金的操作实施”中的第(一)项“认真执行年金方案审批备案制度”的第一段内容修改为:“我市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和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应当按规定将年金方案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江北新区、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方案抄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
  二、将第三条“关于企业年金的操作实施”中的第(一)项“认真执行年金方案审批备案制度”的第二段内容修改为:“企业集团与所属子企业整体办理企业年金的,在将企业年金方案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江北新区、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前,须对所属子企业的年金方案进行审批。”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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