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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医保规[2025]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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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按照国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全省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现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105元维持不变,随居民医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大病保险筹资标准逐步过渡至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额的6%。
  二、规范待遇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各统筹区结合资金可支撑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支付,具体为: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支付60%;10-20万元(含)区间支付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支付80%。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现阶段最高支付限额按40万元执行,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当低于可支配收入的6倍时,再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三、明确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保执行,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部分等费用。
  四、实施倾斜保障
  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在原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下同),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最高支付限额1%;对当年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最高支付限额1%。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其中,零报销奖励额度至参保人使用奖励额度后清零。
  自2025年起,断保人员再参保的,每断保1年,降低最高支付限额1%,最高降低额不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
  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骗取金额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骗取金额低于最高支付限额1%的,按最高支付限额1%提高其起付标准;骗取金额高于1%的,按骗取金额提高其起付标准。每次起付线提高的金额累加,直至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
  六、强化运行管理
  (一)大病保险资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同步,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则与基本医保一致,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完善“基本+大病”一体化统筹管理模式,提升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在医药价格、医保目录、支付方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经办服务等管理方面一体化运行效率。
  (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大病保险收支预算,坚决杜绝赤字运行。要强化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管理。规范大病保险账套,根据实际缴费人数、筹资标准及待遇发生情况,按月进行大病保险收支会计核算。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大病保险资金当期出现赤字时,先行通过大病保险累计结余解决,同时通过调整待遇起付线、阶段性将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调出保障范围、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化解风险,严禁使用居民医保基金垫付大病保险资金缺口。
  (三)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构建大病保险收支模型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运行预警监控。
  (四)各级医保部门依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病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车接车送,提供免费吃喝、免费体检,赠送礼品、返还现金等方式,诱导参保人虚假住院骗保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利用药品追溯码、大数据筛查等手段,聚焦虚假诊疗、虚假购药、非法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开展重点打击。要加大跨部门联合惩戒力度,综合运用协议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司法等多元措施,坚决遏制基金违规违法使用行为。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大病保险承办工作,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提高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权益。将大病保险纳入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细化完善大病保险医保服务内容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范定点机构诊疗行为。对发生的不合理费用实现对医疗机构的事中审核,与基本医保同步实施。对异地就医流向多、大病保险费用发生多的三级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将大病保险资金使用纳入对定点机构的考核范围,促进定点机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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