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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12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教通字[2025]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时间: 2025-7-23
实施时间: 2025-7-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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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登记备案
  (一)拟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提交《青岛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附件2),各区(市)教育部门结合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幼儿园应设班级数、托班服务群众需求等情况,统筹规划幼儿园托班设置,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二)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按程序统一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调整主要职责、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证照的业务范围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可凭教育部门盖章的《青岛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新审批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如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由相应部门在证照办理时直接增加托育业务范围。在营和新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托育业务,可直接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增加“托育服务”经营范围。
  (三)幼儿园按照《青岛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青卫人口字〔2020〕1号)要求,到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托班备案。
  二、规范托班招生
  通过登记备案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托班招生,幼儿园托班招生应在小班统一招生结束后开展。入托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年满2周岁不满3周岁的幼儿,招生相关要求参照幼儿园小班。平日如有空余托位,随补随招。
  三、严格收费和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应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托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我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周期、退费办法、收费公示等按照托育机构要求执行。幼儿园托班收取的托育费收入幼儿园自有资金账户,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和生均运行经费,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2025年的生均运行经费可通过2025年预算调整或列入2026年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在幼儿园地址上注册的托育机构,根据《若干措施》的相关要求重新核定托班数和托位数,统一开展业务变更,全部纳入托班管理体系,招生、收费等各项管理按照《若干措施》和本通知执行。此前已在幼儿园地址上注册的托育机构,应在该幼儿园增加托育证照业务或经营范围后申请注销;今后,幼儿园地址上原则上不再新设立托育机构。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若干措施》执行,各有关部门、各区(市)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青岛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青岛市教育局
  2025年7月23日
相关附件:
青教通字〔2025〕6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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