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变更兵团本级第十一师第十二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3-10
实施时间: 2026-3-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服务,方便缴费人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6年4月起,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原石河子税务局、五家渠税务局变更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征收。
  一、3月24日0点,石河子税务局、五家渠税务局停止征收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连队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3月26日0点停止征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
  请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各位缴费人,在3月24日0点、3月26日0点停止征收前,分别向石河子税务局、五家渠税务局申报缴纳3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免影响各项社保费的待遇享受。
  二、3月26日0点,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停止办理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业务。
  三、4月1日10点,恢复办理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会保险各类参保登记业务和个人缴费业务(包括连队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个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向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4月10日10点,恢复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向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09] 200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4/4/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社 穗地税函[2011] 2011/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9/7/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 甬政发[2012]13 2013/5/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办[2021] 2021/2/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 2002/12/24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 2023/11/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调资 琼人社发[2013] 2013/5/8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浙劳社老[2008] 20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