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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变更兵团本级第十一师第十二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3-10
实施时间: 2026-3-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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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服务,方便缴费人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6年4月起,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原石河子税务局、五家渠税务局变更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征收。
  一、3月24日0点,石河子税务局、五家渠税务局停止征收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连队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3月26日0点停止征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
  请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各位缴费人,在3月24日0点、3月26日0点停止征收前,分别向石河子税务局、五家渠税务局申报缴纳3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免影响各项社保费的待遇享受。
  二、3月26日0点,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停止办理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业务。
  三、4月1日10点,恢复办理兵团本级、第十一师和第十二师社会保险各类参保登记业务和个人缴费业务(包括连队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个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向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4月10日10点,恢复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向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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