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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规字[2026]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9
实施时间: 2026-3-1
失效时间: 2031-2-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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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和服务,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完善参保登记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申请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延迟缴费条件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延迟缴费手续后可继续缴费。
  二、完善正常参保缴费管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当年度我市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其中,缴费基数按照我市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缴费比例为8.5%。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基础上,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额救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标准和方式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不再后延缴费的,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符合我市规定要求的,退休后不再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但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三、完善中断后补缴费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我市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可以按以下规定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为我市实际缴费年限。
  (一)关于补缴时间
  我市职工医保补缴时间应不早于2003年7月份(指自然月,含当月,下同)。其中,2023年12月前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首次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早于2003年7月的,可从2003年7月起补缴;晚于2003年7月的,可从其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补缴。2024年1月后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可从首次实际缴纳我市职工医保之月起补缴。自2027年1月1日起往前补缴时间不超过5年(自然年)。
  (二)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
  补缴我市职工医保时,应同步补缴大额救助、生育保险等费用。补缴2023年12月以前的我市职工医保费,按照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4751元)、8.5%缴费比例执行;补缴2024年1月以后的我市职工医保费,按照补缴所属年月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8.5%缴费比例执行。
  四、完善医保待遇享受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我市相关医保待遇,但不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一)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正常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
  (二)自2026年6月1日起,已经连续两年及以上缴纳我市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缴),且中断缴费三个月内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自正常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经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我市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新参保有关规定执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四)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职工医保中断三个月内在我市恢复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中断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新参保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2026年6月1日起,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符合我市规定要求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不足我市规定年限的,可按照10.5%缴费比例和按照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办理一次性补足后,自补足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补足年限不补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五、其他事项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我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上年度标准公布前继续沿用上上年度标准。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31年2月28日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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