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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规字[2026]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9
实施时间: 2026-3-1
失效时间: 2031-2-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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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等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参保缴费
  (一)关于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应当按照注册证照统一办理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应当在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归属的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登记或接续参保登记。
  2.职工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延迟缴费条件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迟缴费手续后可继续参保缴费。
  (二)关于正常缴费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职工医保费缴费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12.5%,其中,用人单位10.5%、职工个人2%。
  2.符合《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继续按照8.5%执行。其他单位职工医保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5%。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基础上,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额救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不再后延缴费的,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符合我市相关规定要求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
  (三)关于中断后补缴费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我市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中断的职工医保费,可以按照对应所属年月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为我市实际缴费年限。
  2.我市职工医保补缴时间不早于2001年11月份(指自然月,含当月,下同)且不早于单位成立注册登记年月,补缴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职工医保时,应同步补缴对应年月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以及2024年1月份后大额救助等费用;生育保险补缴时间不早于2005年9月份,补缴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规范待遇保障
  (一)关于职工待遇保障
  1.自2026年6月1日起,已经连续两年及以上缴纳我市或外地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缴),且中断缴费三个月内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自正常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置三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正常缴费满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2.已经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3.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职工医保中断三个月内在我市恢复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自在我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规范退休人员待遇保障
  1.自2026年6月1日起,退休人员累计缴纳职工医保年限符合我市规定要求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不足我市规定年限的,可按照10.5%缴费比例和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办理一次性补足后,自补足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补足年限不补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2.退休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三、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一)关于划拨标准
  1.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后,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2.自2026年6月1日起,按照12.5%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且累计按照同期高缴费比例缴纳年限超过5年及以上的新退休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不满70周岁40元/月、70周岁(含)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已经按规定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保持不变。
  3.因退休前按照8.5%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等各种原因退休后未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费用后,自补缴次月起按规定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二)关于共济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人员范围为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具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本人和家庭共济人员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关于资金清算
  因死亡、出国定居、在新单位享受公费医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动放弃历史医保权益不再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无法转移接续等各种原因终止我市职工医保关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四、其他事项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我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上年度标准公布前继续沿用上上年度标准。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31年2月28日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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