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规字[2026]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9
实施时间: 2026-3-1
失效时间: 2031-2-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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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等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参保缴费
  (一)关于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应当按照注册证照统一办理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应当在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归属的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登记或接续参保登记。
  2.职工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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