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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224-20260228]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2
实施时间: 2026-3-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8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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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员工已离职,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维护离职人员信息时没有“正常”和“非正常”状态可选择,该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优化了“人员信息采集”功能,取消本地“人员状态”信息,所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现在没有“人员状态”模块。对于离职员工,扣缴单位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功能,双击离职员工信息,通过【任职受雇从业信息】-【离职日期】,据实填报离职日期进行报送即可。

  2.问:员工之前月份已经离职,现在补发一笔绩效工资,请问该笔收入应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人员离职后需要补发工资情形,需要在人员信息【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勾选“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为“是”,且“补发税款所属月份”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即可后期为已离职人员补发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3.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填写员工离职日期后,申报综合所得时还是带出离职人员的信息,如何处理?
  答: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不再显示该离职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离职人员】。

  4.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为什么部分员工从1月起累计减除费用直接按照6万元标准扣除,部分员工每月按5000元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5.问:员工符合个人所得税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现需改为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扣除减除费用,应如何操作?
  答:上一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结束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根据扣缴单位全年申报数据统计符合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条件的纳税人。不在统计名单上的纳税人不能按照6万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统计到的纳税人“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默认为“是”,如果由于预计本年度发放给纳税人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纳税人无需享受政策,可经双方确认后,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在“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栏次选择“否”,点击“确认”按钮后,仍按照原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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