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按年度暂定基准值缴费人员结算退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2-4
实施时间: 2026-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1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22年至2025年期间,缴费人(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度正式缴费基准值公布前,按人社、税务部门年初确定的暂定基准值60%或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据实结算多缴部分退费。
  一、涉及人群
  仅限2022年至2025年期间按暂定缴费基准值的60%或30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已停保、退休、终止(死亡)参保人员(其余在岗职工由单位统一结算)。
  二、退费额度
  暂定缴费基准值与正式缴费基准值差额部分。
  三、退费办理
  参保人依自愿原则申请退费,申请期限截至2026年3月底,逾期将视为选择不退费。其中正常参保状态灵活就业人员向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已停保、退休、终止(死亡)参保人员,因退费涉及参保状态调整业务,请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四、特别提示
  所缴费款已按比例分别计入统筹和个人账户,退费会相应减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调低个人当期缴费指数,最终会调减个人养老金及相关待遇,对申请结算退费的缴费人,由此产生的权益损失由个人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6年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1/10/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济政字[2014]40 2014/8/1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 宁社险字[2007] 2007/11/30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 金市劳[2010]15 2010/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 沪人社规[2024] 2024/7/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3]201号 2013/7/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 闽人社发[2014] 2014/12/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 黑政办发[2013] 2013/9/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 沪府规[2023]18 2024/5/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 200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