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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规[2025]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6-3-1
失效时间: 2031-2-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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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领金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阶段性降费期间按阶段性降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生育或者流产的,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024年1月1日前已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四、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五、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领金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要及时追退。经医保部门核实,在多代缴期间领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配合退费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落实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妇女核发生育保险待遇。
  七、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医保部门获取人员变化情况后,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停保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
  八、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同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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