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规[2025]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6-3-1
失效时间: 2031-2-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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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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